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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介绍

天人环境充分发挥环保专业人才和环保技术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污染场地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排查、环境风险评估、排污许可、超低排放评估、自行检测方案编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自行检测方案编制、绿色企业申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政策解读、环保工程咨询等业务。

公司建有专家团队和战略合作机构等环保技术数据库,为客户筛选解决问题的专业机构、专项设备,推荐专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2、服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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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特色

3.1 排污许可申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指出: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指出: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出: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指出: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编制验收检测报告和验收报告,并协助企业组织自主验收。

3.3 土壤污染场地调查

3.3.1 业务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指出:(五)严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3.3.2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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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指出:

一、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监测因子应当包含主要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在山东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监测数据同时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

3.5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开展业务的通知》中指出: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管理、提高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建设了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一、主要功能 固废智慧监管系统设有固废申报、物联监管、电器拆解、铅蓄电池、移动执法五大模块,可实现危险费管理计划申报备案、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推动移动执法检查信息化,实时掌握全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动态数据。三、业务内容及时限(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备案(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备案。

3.6绿色企业申报

《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指出: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污染排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励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我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达到绿色标杆标准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准予不停产、不限产,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二、实施范围  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页岩砖、木业加工、表面涂装、家具、印刷(限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

3.7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指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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